而且55024的防雷分类,跟50057是不一样的,又没有废止50057的所有规定,就导致有一些建筑,按50057是二类 ...
除了防雷,冲突的还有很多。不过这些都是枝节问题,尚可逐步修正。真正的问题是在架构上。
每份通规前言都一样,说其目标,是构建由四大部分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技术性条款、全文强制性通规。这一目标一定会要求通规要穷尽所有的强制性技术和项目要求。不然的话,法规体系是不完整的。
但有些要求,可能只对某种规模、某类特定对象或某些特定环境是强制性的,不是普遍强制性的,放在哪里合适?当然,可以设立条件后放在通规里,但能做到穷尽吗?即使能穷尽,不是过于繁琐吗?
用这种一统天下的思维,架构面对复杂多样且新情况不断涌现的行业技术体系,多半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厘清层次,技术授权,才是正道。 zxll 发表于 2025-9-30 10:00
自己的设计有规范条文支撑就行,至于跟别的起冲突,到时候问问审图的专家怎么改。 ...
直接定一个你违反强条,你受得了么。。。 dqaq 发表于 2025-9-30 10:20
除了防雷,冲突的还有很多。不过这些都是枝节问题,尚可逐步修正。真正的问题是在架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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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规有的想写成原则性的条文,有的想写成措施性的条文,整体规范逻辑有些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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