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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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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设计疑难解析》中有一句话可以借鉴,即:
“规范的条文是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应用、在设计表达中体现和执行。在满足施工图
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前提下,设计人员可以在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大样图等
任何设计文件中自行决定规范条文的表达。不能把未在设计说明中抄写规范条文作为
判断违反规范的唯一标准。”
如在设计中未应用的,在设计中就尽量不表达。比如55024-2022-2.03关于电气设备用房“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一条,本来本电气设备用房中未设计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即使设计说明上没写这条,也不能判定设计者违反了规范。
又如,之前经常有审图专家因为说明中未写入“额定功率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整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文字,提出违反强条。个人认为非常不妥当。因为,设计者并没有设计60W的白炽灯,卤钨灯...,也没有把这些灯通过设计表达安装在可燃物体上,凭啥说违反强条?
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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