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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6.5第2款有什么意义?
GB 55024-2022第4.6.5 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 30mA。
2 额定电流不超过 32A 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1) 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2) 室内移动电气设备 ;3) 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
4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 PE ) 。
既然前提是“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才考虑是否执行第2款,第2款还有什么意义?
如果想要第2款的内容有意义,应该把第2款的内容从GB 55024-2022第4.6.5里拿出来,单独列为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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