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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的一般性条文
1.至屋顶风机等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详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 第4. 5. 1条 d)款 和民规JGJ16-2008 第7.7.10 第1款。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 5. 1 末端保护
a)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1);
b) 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c) 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d) 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e)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f)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g)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电气设备2);
h)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i) 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3);
j) 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7.7.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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