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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5: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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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如果是我,我会分成两个方面去考虑:
一、民规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这里是不宜,因此可以跟审图的回复说是“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二、民规7.1.4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变压器及配出断路器在动力车间, 由进线到用电设备在生产车间 可得该进线回路可理解为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即设隔离开关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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