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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5 23: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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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行业标准(JGJ)、地方标准(DB)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根据《建规》2.1.4和表5.1.1,商业服务网点的属性为住宅建筑的一部分,作为行业标准的《商电规》JGJ392提及“商业服务网点”,也不能改变国家标准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和为住宅建筑的一部分的属性;商电规并未规定所有的商店均为公建,和建规并无抵触,我们因此也要意识到:并非所有商店均属于公建!有一类商店叫“商业服务网点”,是属于住宅建筑。
3、国家标准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如面积、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等)必须执行;《商电规》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因此审图人可将《商电规》作为对商业服务网点电气设计的审查依据。
4.若《商电规》有关规定低于建规要求,《商电规》的相关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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