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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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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发文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 2 个安全出口、2 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整好用。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实行 24 小时双人值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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