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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7 09: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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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收起条文说明
10.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此条配电室值得探讨:如别墅区、低矮建筑、农村建筑等,本身是没有消防设备的,火灾时消防到现场后一般要求切断电源。配电室无人值班,备用照明就无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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