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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09: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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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说起“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概念,一直是一笔糊涂账。
君不见GB51348-2019:13.7.9 "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建筑电气部分规范编织者都一直把消防电源视为“应急电源”,
即使GB55024通规出台,3.1中强调只有特级负荷才有“应急电源”,公益宣贯时第4部分的编织者给出的方案还与第3部分要求不一致,
至于题主碰到的这个审图,把柴油发电机两段母线扩展到二级负荷消防电源,也是醉了。不过人家审图还是可以拿出依据的哦(GB51348),你有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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