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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如下问题:1、这里面一类高层住宅下面有个2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那么住宅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急照明备用电源时间是按一个整体建筑物计算即1个小时,还是各计各的?2、我们这省里出了一个文件,建筑专业社区服务站可以按商业服务点设计防火,那电气上是不是也就可以按商业网点考虑应急照明备用时间?3、这个规范里的医疗建筑怎么定义的?按医疗建筑电气规范里的,算其它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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