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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04: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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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不想打字的,但实在忍不住。
先强调:措施不是审图依据,其作用是供人参考设计,但其不合理条文,我们设计时不需理会。
无限创意的这个问题实质是1.电气界对什么是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没定义清楚;2.为什么需要这样做. 没进一步详说。所谓专家甚至编规范的人都不愿以文字明确及统一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稍后说。
先看下面的比较:
1供配电系统: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技术措施:特别重要负荷,包括一级负荷中的消防负荷,宜由独立设置的应急电源母线供电。应急电源母线应由市电与应急发电机用双电源切换开关(ATSE)进行切换,严禁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这条,存在的争议是对什么是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措施这条就直接要求特别重要负荷及消防一级负荷单独设置应急母线段,(同时也表明非消防一级负荷等需要发电机带的负荷另外单独设置应急母线段)
从我看来,措施这条与供配电这条有个关键地方不一致:供配电是要求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不与其它负荷共用,而措施这条允许特别重要负荷与消防一级负荷共用应急电源。而从供配电规范组看的话,供配电系统规范与措施就这条,是完全冲突的。看以下分析:
(插曲:前段时间听供配电新规范的可,授课的说到这个问题,简单说了几句带过:消防的和非消防一级负荷放在一个应急母线段不行的,他说,这条本来用词不那么严格的,但很多老总坚决反对,就用词严格。其简单的说下,有两点没解析:1.什么才是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2.为什么不行。反正,听到到我特别烦。)
市电(不管多少路)+发电机,如果把发电机就当成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那明显措施的做法就违反了这条,因为措施是允许特别重要负荷与一级负荷共用应急母线段。如果再根据授课人的意思,消防和非消防单独设置应急母线段,那不是要3段应急母线段?搞笑也,故其不愿细说就是这个原因,说得越多,问题暴露越多,被问得越多。
3.应如何理解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
特别重要负荷一般为计算机网络系统(不管哪类建筑,其容量占的比例均很小),其末端必有UPS,其供电模式无非2种:1.市电+末端UPS 2.市电+发电机+UPS 不管哪种模式,属于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均为末端的UPS而不是其中一路市电或发电机,这里的市电及发电机只属于电源(而发电机可以理解为为非特别重要负荷但需要发电机带的负荷的应急电源)。可能有人问,特殊的建筑,所引的两路市电已经是独立电源了,满足了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然后,还加发电机,这种情况下,发电机是不是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不是,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还是为末端的UPS或者EPS。有上述分析可知:不需要为特别重要负荷单独设置发电机应急母线段。
再分析措施这句:在非火灾情况下,当非消防重要负荷需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时,该负荷宜由单独母线段供电,一旦市电停电可由发电机组向该段母线供电。当火灾发生时,应将该段母线自动切除,以保证消防负荷的供电。-------用“宜”字。其实这段话有毛病:发电机带的负荷,无非就是特别重要负荷、一级消防负荷、一级非消防负荷(简单点,现在不讨论二级负荷),既然上一条都强调了消防和非消防要单独设置应急母线段,消防的设置了,剩下的就是非消防的,那还用什么“宜”,都没得选择了,除非:非消防一级负荷不设置应急母线段,只有市电与发电机末端切换,但这是写措施的人反对的,(其实应该反对,不是热备)看下一条就知道。所以,这里应把“宜”改为“应”。
4.为什么要消防和非消防的单独设置应急末端段
这个问题,规范的人没说(听课时候,觉得规范的意思与授课人的意思完全没联系)。措施的就说了简单的理由:当火灾发生时,应将该段母线自动切除,以保证消防负荷的供电。---这个理由没说服力,因为不管是否共用一个应急母线段都可以切除,如果说单独设置应急母线段,在总开关切快,这个也没理由,快慢与单独设置应急母线段无关,如果说怕有些负荷切除失败,搞到发电机负载率高。那设计时候可以适当选择大一点点的发电机,不管怎样,总比不分青红皂白,什么工程都分两段应急母线段合理。如果说共用应急母线段会生产其它不利因数,但两路独立市电(有一级负荷的建筑),没发电机的模式下,根本连应急母线段都不存在,那需要怎样设计?所以说,消防非消防需要设置单独应急母线段也是没理由的。
备注:龙王复制的《供配电工程设计指导》这个供电系统,我认为缺少热备这个好处,少一道安全线。
14楼这张图没啥好说,简直是授课人乱拿资料乱说,然后下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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