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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5: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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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该征求意见稿的电气部分内容:对 第12.3.4条,中“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提一点建议和看法:红色的内容想表述的意思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间距,还是灯具距走道末端的距离?”
试比较以下说法一:“对于袋形走道,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距离不应大于1.0m”。
说法二:或者语序调整为:“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应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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