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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haoohehe

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怎么理解?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1 18: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1-5-1 18:55 编辑

多谢尺总细心解答,5.1继续劳动,我已经明白所定位的“应急电源”,我脑袋比较僵,还得思量思量。。。
楼上兄台尺总的阐述机组只能定位为“备用电源”或者“应急电源”,而不是从母线分段处定位,同时所定位的“应急电源”不是针对消防和非消防而言,是针对一级负荷重特别重要的负荷
“应急电源”的等级与供一二级负荷双电源的任意一电源等级是不同
     
发表于 2012-3-28 19: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年了,关于这个问题又有不同的认识,39#李总回答,个人现在觉得不太合适。可以从发电机的不同母线段开始算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这就衍生了典型的四段母线,2台变压器的接线方式。关于专用回路不适合此处解释。
也许以后认识还会变。。{:lol:}
     
发表于 2012-3-29 12: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hahaoohehe

对GB50052-2009应急供电系统的个人理解和总结
一、        规范条文
正文如下: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解释条文如下: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需增加应急电源。由于在实际中很难得到两个真正独立的电源,电网的各种故障都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对特别重要负荷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
    工程设计中,对于其他专业提出的特别重要负荷,应仔细研究,凡能采取非电气保安措施者,应尽可能减少特别重要负荷的负荷量。
3.0.9 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而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本条文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与第3.0.3条1款相一致。

二、        个人理解:
1、发电机组可作为“应急电源”也可作为“备用电源”,关键看设计人员如何进行电气系统设计。
2、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构成应急供电系统时,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用电等应该算安全设施,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目前GB标准中的规定,消防负荷一般不会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最高负荷等级也不过是一级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似乎违反GB50052-2009第3.0.3条、第3.0.9条,但此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IEC标准将消防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由应急电源供电,倒是有明确规定。当然,一般性建设工程中(根据工程性质确定)的消防负荷,以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供电(或者以二级负荷甚至三级负荷,以规范、标准要求规定为准)而不以应急电源要求供电,是允许的。
三、        实施意见
1、一般情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及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用电均接入发电机组。
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及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用电接入发电机组。其它负荷不接入发电机组。原来怎么设计还怎么设计。
2、特殊情况:业主要求一些一、二级负荷提高要求,接入发电机组。
此类一、二级负荷应该定性为“备用电源的负荷”,区别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及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应急电源的负荷”。
有如下2种设计:
1)        如没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有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专供业主要求的一、二级负荷,此发电机组土建设计时可仅预留机房。
而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应急电源的负荷”用电由两路市电供电,满足规范对其负荷等级的要求。
也是原来怎么设计还怎么设计。
2)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发电机组下设两断母线,一段供应急供电系统,一段供备用电源的负荷。
发表于 2012-3-29 13: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规范来讲,应急供电系统是套独立的系统,消防风机、消防水泵这些消防负荷应能接入。
但对客梯、生活水泵等等负荷,严格意义上不准接入该系统,但民用建筑哪可能设2个发电机呢,于是衍生出4段母线的做法。也就是备用电源、应急供电系统在电源上合用了,只是多了段母线。对计量却带来了麻烦,特别是商住楼,居民、非居民、动力、商业。每段母线上都可能有子表,麻烦!!
发表于 2012-3-29 16: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详细啊,满足“二级负荷供电”的两路电源(供三级负荷自然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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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22: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这个讨论想到一个问题:主接线方案如何协调规范上的可靠性和经验上的可靠性(可行性)?
发表于 2012-4-2 11: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电气行业的在讨论,其实在讨论中大家都意识到消防负荷的存在。
敢问有无消防行业的人来解释下在消防专业内双电源的定义?
发表于 2012-4-4 14: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2规定,不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其他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消防负荷(如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虽然不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难道也不得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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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8: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提倡将消防负荷接入“应急电源”构成的“应急供电系统”中,那么在1路市电+发电机的项目中, ...
hahaoohehe 发表于 2011-5-1 13:33

你的话正是我的疑惑之处,消防负荷和其他一级负荷必须分开母线段了。问题是就有一台发电机能严格满足规范要求吗?要是严格抠规范,必须两台发电机才可以,一台带消防的,一台带其他一级负荷。
     
发表于 2012-4-12 19: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 sgf2002


    请问你的实施意见是自己的理解做法?还是某个权威的解释?当然咱们素昧平生,也行你就是某个专家,但是我个人觉得,你的实施意见有点小问题。我的第一个疑问:一台发电机分成两个母线段用以供给不同等级的负荷设备是否负荷规范要求?一台发电机我觉得就是一个电源,不可能因为分了2个母线段就变成2个电源了。第二个疑问:如果否定了我的第一个疑问,那么我就必须设两台发电机了。甲方非疯了不可。我的一个个人结论:编规范的人语句含糊,晦涩难懂,到处充满歧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蠢者见蠢执拗者见执拗。我们只有盼着审图的人和自己是一个想法,否则怎么解释都有理。
     
发表于 2012-4-12 19: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gf2002


    请问你的实施意见是自己的理解做法?还是某个权威的解释?当然咱们素昧平生,也行 ...
yjgabc 发表于 2012-4-12 19:02


当然是自己的理解,不是权威。
我也就一画图员而已,呵呵
不定下来,项目没法做啊,自己给自己定个原则咯,谁说有更好的,告诉我
发表于 2012-4-15 21: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hahaoohehe


    关于这点,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9条中,基本意思相同,此条内容的理解与执行可参考——重庆市关于《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与审查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第6条,复制原文如下:
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9条如何理解与执行?(有审查意见提出:1)“变压器系统图中,保障母线段不应有消防设备的出线回路,且发电机的保障负荷出线回路断路器应带由消防模块控制的脱扣器。” ;2)“发电机的低压系统图中,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应分母线配电”。)
对于上述问题有两种观点:
观点1: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3.0.3条及3.0.9条分别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应有双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民规》3.2.3条明确规定:一类高层建筑消防负荷为一级,二类高层建消防负荷为二级,无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0.5条文解释中《图一 应急电源接线示例》可理解为:应急电源及应急供电系统是特指针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而言的,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属于备用电源。
4)《高规》9.1.1条条文解释:“备用电源的作用是当常用电源出现故障而发生停电事故时,能保证高层建筑的各种消防设备(如消防给水、消防电梯、防排烟设备.....)和消防控制室等仍能继续运行。”
5)综上几点:规范要求的应急电源及应急供电系统是特指针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而言的。
观点2:
     1)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
   2)将于2011年12月底完成报批稿的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规定:“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负荷的工作电源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普通负荷共用同一低压母线段。除电源进线设置隔离电器外,亦不应与普通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如下图所示: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分开,非消防负荷对消防负荷影响较小。
            






结论:综上所述,在修订规范未执行前,民用建筑中也未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按观点一执行。
     
发表于 2012-4-17 16: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想越不明白,编规范的人能来一下就好了{: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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