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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bsjzsjy

[求助] 小区庭院照明局部TT系统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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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6 10: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911room 于 2013-9-6 10:15 编辑

回复 30# hbsjzsjy


  不是仅指设备, 还应包括设备附件,比如金属箱体的外露导体和外界导体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11: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了,我是说这个是不是不应称为“电气装置”?
     
发表于 2013-9-6 11: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这个“电气装置”让我有点纠结。你所谓负荷侧电气装置应是负荷侧电气设备吧?
hbsjzsjy 发表于 2013-9-6 10:01

当然了,我是说这个是不是不应称为“电气装置”?
hbsjzsjy 发表于 2013-9-6 11:21


无需纠结,理应称为“电气装置”。

GB/T 2900.71-2008/ IEC 60050-826:2004《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相关电气设备的组合,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
     
发表于 2013-9-6 14: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hbsjzsjy


    说了半天,民规这条到底还需要执行吗?还有小区的景观灯是否可以采取TN-S系统?
     
发表于 2013-9-6 15: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负荷侧”三字必不可少,原定义含糊其辞。之所以强调这三个字,是因为还存在“变电所电气装置”。
     
发表于 2013-9-6 15: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负荷侧”三字必不可少,原定义含糊其辞。之所以强调这三个字,是因为还存在“变电所电气装置”。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9-6 15:04


此言差矣!

存在“变电所电气装置”又如何?
难不成,因为存在“变电所电气装置”,TT系统的定义“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此接地点在电气上独立于电源端的接地点”就错了?
     
发表于 2013-9-6 15: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定义明白无误,何来含糊其辞?
     
发表于 2013-9-6 15: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会有此疑问,是因为民规10.9.4条第3款: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米之内的设施,应与室 ...
hbsjzsjy 发表于 2013-9-3 17:59



    说的是民规这一条!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16: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地10KV电源侧为不接地系统,按照以下规范:
DB31/T316-2004《城市环境照明规范》13 .5 .5  装置于街道、庭园、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内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装置,其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7.7.10 1下列设备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4.5.1 必须安装剩余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我们各庭院灯出线回路均加装了剩余电流保护,系统为TN-S系统,没有理会民规这一条。此时,较之采用局部TT系统而言,就是多了一根PE线,不知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13-9-6 17: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3-9-6 18: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大师莅临,坐下洗耳恭听。
老诚开讲:对在哪里?错于何处?
     
发表于 2013-9-6 20: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10KV电源侧为不接地系统的,采用常规的TN或TT即可。
     
发表于 2013-9-6 20: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9-6 21:40 编辑
10KV电源侧为不接地系统的,采用常规的TN或TT即可。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9-6 20:21


前提条件:10kV电源侧为不接地系统的。
结论意见:采用常规的TN或TT即可。

真的吗?
     
发表于 2013-9-6 21: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跟高压侧接不接地有何关系?
     
发表于 2013-9-9 17: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同一个变配电房可以引出除IT系统以外的配电系统。

可以直接从变配电房引出TT系统。放在本建筑物内的箱子,注意不要再做重复接地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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