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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9-6 16: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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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10KV电源侧为不接地系统,按照以下规范:
DB31/T316-2004《城市环境照明规范》13 .5 .5 装置于街道、庭园、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内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装置,其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7.7.10 1下列设备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4.5.1 必须安装剩余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我们各庭院灯出线回路均加装了剩余电流保护,系统为TN-S系统,没有理会民规这一条。此时,较之采用局部TT系统而言,就是多了一根PE线,不知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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