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查看: 6018|回复: 13

第九期《屋顶固定物防雷击研究》的几个意见—请洪工回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12 12: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
本帖最后由 cqzrm 于 2013-12-12 13:41 编辑

0节“屋面所有凸起的金属管或金属构件均需与接闪带或接闪网相连”、“屋面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应就近和防雷装置相连”这两句被批驳为“淡化防雷机理而带来的曲解”。

意见:这两句话没什么问题,前一句符合4.3.22款,后一句符合4.5.41款。这里面没有什么防雷机理可言,无非是从概率上考虑,“尺寸较小”的屋顶“孤立”金属物受雷击的可能性较小,可不要求附加保护而已。建议以后在设计文件上还要标注上这两条基本原则。“尺寸较小”的特例可以具体对待,也可以忽视,统一按以上两条原则处理,更安全,造价并不会高。

二、1.1节“《雷规》4.3.2条是4.2.1条关于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在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对应特定规定。因此,不能将本条款的不装接闪器的“金属物”轻率推广到其他“屋面所有凸起的金属管和金属构件。”

意见:作者在谈论“4.3.22款第1)项规定”的时候,为什么没看到4.3.2条还有一个22)除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情况外,。。。?还有,为什么不能轻率推广到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什么没看到4.4.2条直接套用了4.3.2的条款?

三、1.2 节“《雷规》4.5.4条只是关于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不涉及防直击雷措施,不能误读为“用来保护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不需在防直击雷”。更不能逆向推理“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罩的用电设备“可不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意见:4.5.4条设备、线路的防闪电电涌侵入与设备防直击雷是分不开的,是相辅相成的,不可能割开雷击的途径片面地谈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4.5.4条的1款只有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罩的用电设备才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作者反对任何人采用逆向推理“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罩的用电设备“可不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但是作者自己在文章3.4中可以对4.5.7条第1款采用“逆条件”、“逆结果”等逆向推理得到结论:“所以,在考虑屋面固定金属物的雷电保护时,可直接依据4.5.71款设防,其他科按照5.2.75.2.8作为自然接闪器,否则应设防”。全然不去理会4.5.4条。

评分

参与人数 2贡献 +5 E币 +27 威望 +5 收起 理由
gdx8785 + 5 + 20 + 5 ....
yangyang7201 + 7 好帖!楼主辛苦!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2 12: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1.3节“用电设备通过线缆进入室内连接到电源,是完整的供用电系统的末端器件,全然不是“孤立”的金属物。”

意见:GB50057-2010:457屋顶孤立金属物,孤立是林主编自己加上的,无非是说明此屋顶金属物与防雷装置,或者做为防雷装置的建筑物自然金属构件无直接联系而已。IEC62305-2010E5.2.4.2.4看,屋顶电气装置如果和屋顶防雷装置无直接连接时,也属于屋顶孤立金属物。
E.5.2.4.2.4 Protection of flush-mounted orprotruding roof fixtures

Air-termination ro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metal, flush-mounted rooffixtures or protruding roof

fixtures should be of such height that the fixture to be protected liesfully within the rolling

sphere protection space of the air-termination rod or is fully within thecone of the protection

angle in accordance with Table 2. The separation distance between theair-termination rods

and the roof fixtures should be such that the proximity conditionstipulated in 6.3 is satisfied.

Figure E.29 shows an example of roof fixture protection by air-terminationrods using the

protection angle air-termination design method. The value of theprotection angle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the protection level of the LPS stipulated in Table 2.

Metal roof fixtures, not protected by air-termination rods, do not requireadditional protection if

their dimensions do not exceed all of the following values:

– height above the roof level 0,3 m;

– the total area of the fixture 1,0 m2;

– the length of the fixture 2,0 m.

Metal flush mounted roof fixtures not fulfilling these requirements andnot being within the

requirements forthe separation distance according to 6.3

IEC62305-2010 E.5.2.4.2.4 埋头安装或突出屋顶固定装置的防护

对埋头安装的屋顶装置、突出屋顶装置提供保护的金属杆状接闪器,应安装在这样一个高度:受保护装置应完全处于杆状接闪器的滚球法保护空间内或完全处于表2的保护角的锥形保护区域内。杆状接闪器与屋顶装置的安全隔距应满足6.3的规定。

E.29为一采用保护角法设计,由杆状接闪器为屋顶装置提供保护的例子。保护角的值应符合表2LPS防护水平。

不在杆状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金属屋顶固定装置,如果其尺寸不超过以下范围,则不需提供附加保护。

——高于屋顶平面上方0.3 m

——固定装置总面积1.0 m2

——固定装置的长度2.0 m

埋头安装的金属屋顶固定装置不能达到这些要求,根据6.3隔距的要求,至少应用一根等电位连接导体与接闪器相等电位连接。
上述前两段和E29的图说的就是屋顶电气装置的防雷做法,然后来了一个转折,如果其尺寸不超过以下范围,则不需。。。

所以,作者说用电设备不属于“孤立”金属物完全站不住脚。根本不是IEC标准的的意图。再说了,E5.2.4.2.4IEC也只是个资料性附录,不具有和正文同等的效果。用一个推荐性的附录,提出设计中“不了解雷击机理”,“盲目和防雷装置连接”,就此整出一篇“防雷击研究”,是否合适?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2 12: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2.1节“根据《IEC标准》6.3.1条:。。。在金属或电气连续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建筑物中,不要求间隔距离。可以推理图E.31的建筑为需要考虑防反击隔离间距的建筑物。由于d小于s不满足要求,因此必须敷设连接导体3将电气设备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以防反击。”

意见:按作者的推理,图E.31仅适用于非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中,其实,IEC标准推荐屋顶电气设备和防雷装置不连接避免引入不必要的雷电流,为了防止防雷装置对电气设备的反击,势必要保持隔离间距;当隔离间距无法保证时(这种情况是有的,如屋顶风机较多,屋顶风机的位置不如意,屋面的面积不太大,屋面不规则,接闪网格较密等等),只有等电位连接一条路可走。这和GB50057-2010 4.5.42款的要求(应就近与防雷装置相连)是完全不一样的。

六、2.1节“由此可见,在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屋顶上的电气设备与防雷装置的间距d无论多少,其间距s已无要求,即不需等电位连接。”

意见:以上说法不论对IEC还是GB,都是不对的。就IEC来说,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不考虑间距d对屋顶上的电气设备是无效的。对GB来说,屋顶上的电气设备应与就近防雷装置连接。

七、2.1节“按《雷规》4.5.4条要求的电气设备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的导体,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主要不作为等电位连接线,而主要作为传导雷电流的引下线。”

意见:这里的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的导体由于是两端接地,主要屏蔽和分流,屏蔽为主,消除雷击感应过电压;分流为次,也是相应的负面作用,引入了不期望的部分雷电流。与4.3.9条、4.4.83款目的是不一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2 12: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八、2.2节“固定装置本身虽然不是电气设备。。。”

意见:文章作者应该去看看王老的书里“装置”和“电气设备”到底是什么关系。

九、2.4节“同时应留意本节《IEC标准》E5.2.4.2.4第一段的提醒,当孤立金属物被雷击不可接受时,应考虑设置接闪器保护。”

意见:这段提醒在E5.2.4.2.4中不存在,E5.2.4.2.4全节中都没有“孤立”这个词。

十、3.3节“屋面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不必为防止引下线对其反击而作等电位连接,但必须与防雷装置相连,其连接线主要作为引下线参与分配和传导雷电流,防止PE线对带电导体的反击。”

意见:屋面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在屋顶“作等电位连接”,和“与防雷装置相连”到底有没有区别?有多大区别?这句话是怎么审过去的?

如果作者还认为“其连接线主要作为引下线”,那就仔细看看4.5.42款的条文说明。
     
发表于 2013-12-12 13: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洪工开篇一句“淡化防雷机理而带来的曲解”,我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发表于 2013-12-12 15: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屋顶固定物防雷击研究》原文,以便探讨。
屋顶固定物防雷击研究.pdf (1.47 MB, 下载次数: 80)
发表于 2013-12-13 17: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你们一样,原先对这些条款也很不解、误解,深陷困惑、疑惑、迷惑。在学习10版规范时,再次深度研读原版大都已有的这些条款,确也惊呆了!但现在已从不清楚到比较清楚,从不解误解到还算理解,基本走出了困惑疑惑迷惑的困境,充满了足够的专业自信,在此基础上提笔写了小作,恳请先阅读小作,文中基本上已写清楚了。方面的话可电话联系,或当面交流。谢谢!我理解大家的不解,但我有足够的耐心,等待着诸位的认同。
     
发表于 2013-12-13 17: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洪工的耐心解释。

若确实如此,规范如此编写,也太不给力了吧。{:dizzy:}
发表于 2013-12-13 17: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3-12-13 17: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21: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个问题是最初看文章时随手记在杂志上的,得知洪工上论坛,特此整理了发出来。文章其实远不止这几个问题,只是这几个稍显突出一些。其实,每一个问题回答起来都是一句话的事,洪工还是果断地选择回避,莫非有难言之隐?
有以下几句话垫底,专业自信应该更强了!
“固定装置本身不是电气设备。”
“屋面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不必为防止引下线对其反击而作等电位连接,但必须与防雷装置相连。”
“在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屋顶上的电气设备与防雷装置的间距d无论多少,其间隔距离s可无要求,即不需要等电位连接。”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21: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qzrm 于 2013-12-13 23:54 编辑

“研究类”的科技论文一般需要模型、参数、计算、数据、论证、归纳、总结。。。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21: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qzrm 于 2013-12-13 21:52 编辑

知识好比夜行人,借用天上的月亮照亮回家的路。没有星星,也没有月亮,利用心中的月亮也能照亮自己,那才是智慧。
     
发表于 2013-12-31 15: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下文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5-28 13:50 , Processed in 0.093357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