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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论坛公告] 关于举办“GB 50116-2013《火规》 宣贯培训”的通知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4-21 13: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4-4-23 22: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了场热闹,学习了不少。
     
发表于 2014-4-29 19: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怎么没人顶了 希望诚版多发一些资料给我们学学撒
发表于 2014-5-6 19: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阿斯


    冯工,请教新规范理解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的余量;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200,32,现在大点的楼一层消防设备总数随便都超32了,哎
     
发表于 2014-8-17 14: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4-21 09:09
集中一下,个人的观点:
1、32设一隔离,肯定是乱编的,CAN总线,没有这个概念,只有中继器,没有隔离器。 ...

关于第二点:车库不适合烟感。是很有道理。
但是,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二步降,又该如何实现呢?
如果车库用感温,卷帘门两侧再设置感烟。
一步降是温感(一个温感还是两个温感、一个温感加手报)二步降是烟感(一个烟感还是两个烟感)?
(或者全部感温,卷帘门两侧专设的感温)
发表于 2015-4-4 08: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讲专家:新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成员:
丁宏军、王金元、吕立、孙成群等。
发表于 2015-4-20 08: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的通知
发表于 2015-6-5 08: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第149号),批准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火规》)为国家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原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发表于 2015-12-24 08: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系统的设计方面点数的规定,基本和国际上其他国家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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