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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新火规带来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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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5: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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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规》JGJ16-2008第13.10.4条: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新火规取消了保护对象的分级规定,这条怎么执行?以后做超高层项目,甲方要和设计人抬杠了
     
发表于 2014-5-6 16: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办啊,大不了不用而已~!
     
发表于 2014-5-6 20: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是啊,这是个可以钻空子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10: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刚过五一上班,甲方就有人要求我们给出使用矿物绝缘电缆的规范依据了。现在的甲方,不好斗啊。
     
发表于 2014-5-7 11: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甲方也是设计师出身啊,,现在很多,,,
发表于 2014-5-8 16: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yslideb


    如住宅建筑,JGJ242-2011有相关条文
 楼主| 发表于 2014-5-9 09: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GHDQ

住宅是这样
我们常遇见的超100m项目类型还有:
办公楼、公寓式办公(或办公式公寓)、酒店、公寓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商业(往往是在裙楼)或者上述类型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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