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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6: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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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建筑电气》刊发的“建筑电气分会就新《雷规》专设引下线深入探讨”(2012年会附件中的参会理事一致认为)“1 在 4.3.3(4.4.3)条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采用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结构柱内不少于2根主钢筋作引下线……”——
这个“参会理事一致认为”真是属于多此一举,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宜利用……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已在4.3.5条1款、4.4.5条中(第二、三类防雷)有明确规定(旧版《雷规》3.3.5条一款、3.4.3条,早就如此规定),哪里还用得着费时费力的“深入探讨”,居然莫名其妙改成了“应采用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结构柱内不少于2根主钢筋作引下线”,真是要命。
比如,人家境外保险公司要求这个建筑工程必须采用专设引下线,我们电气设计人员没任何理由拒绝的。
真怀疑这些参会理事“就新《雷规》专设引下线”深入探讨前,根本就没好好看新、旧版《雷规》;深入探讨时,也是凭空而论,是不是讨论时有些人都没有新《雷规》在手吧?{: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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