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5-8-23 11: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新《建规》6.2.7条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结合条文说明,认为涉及到消防供配电的应执行本条(重点考虑消防用电的保障);另一种是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所有的变配电室均执行本条(重点考虑防范变配电室的电气火灾危险),因为是强条,个人认为执行过程中应尽量满足。
当然,审图出强条应慎之又慎,对有争议(或歧意)的条文还是尽量少出强条为好。
2、GB 50053-2013的4.1.2 大前提是“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重点是“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当然。“2 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隐含了车间内可敞开布置的意思,但结合强条6.1.1“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还是采用隔墙比较妥当。
当然,目前好像还没有那本规范明文规定建筑内的变压器等必须放在变配电室内。
3、说点题外话:国外的做法放在国内不一定适用,目前由于技术、经济、人的心态等多种原因,国内部分电器产品质量和后期维护有些不太令人放心,电气火灾占火灾比例较高(排名老大)。特别是推行质量终身制的今天,设计人员还是稳妥一点为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