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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08: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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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只想对 1# 闻见知行 说:对不起!
这本 DGJ 08-100-200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的第 6.1.5 条,确实规定“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 Ω”且还是现行地方标准中的“强条”,但却是一条极为不合理的规定。
DGJ 08-100-200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由上海市电力公司主编,其中不但存在不合理的规定,而且还存在严重问题。
审图意见只是机械照搬 DGJ 08-100-200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的第 6.1.5 条,应该属于一个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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