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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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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1: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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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100-200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6.1.5,是地标“强条”。

设计一个垃圾房,TN-S系统供电,做等电位联结且PE线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审图意见:按DGJ08-100-200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6.1.5条“强条”,此垃圾房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整改。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版上与纸质版不同——
电子版:接地。不得大于4Ω。
纸质版: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发表于 2014-6-11 11: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笼统规定一句,制定规范的人省事了,苦了一大帮画图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道理,TN-S系统供电且做了等电位联结的垃圾房,不考虑防雷的话,接地电阻不作要求都是可以的。
按规范,TN-S系统供电且做了等电位联结的垃圾房,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

这个DGJ08-100-200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6.1.5破“强条”,被审图人员拿来对电气设计人员开整改,冤不冤?{:sweat:}
     
发表于 2014-6-11 11: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笼统规定全部4欧姆,根本没道理。一些地块很难达到。或者成本太高。。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奇葩规定条款太多,又不及时修正,此时——
审图人员加强自身的学习,太重要太重要太重要了。{:cry:}
     
发表于 2014-6-11 11: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图人员是次要的。正本清源,加强规范的审查才是主要的。应对制定规范的人有约束机制,
有申诉机构,并且对制定严重失误的规范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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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5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5 有前提:“此时——”。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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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2: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的接地电阻要求真严格!?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632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2: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知老诚内心的苦痛,有多痛。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2: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chipy

奇葩规定条款太多,又不及时修正——是国家住建部、地方建交委行政不作为;
审图人员抱残守缺,只管机械审图——是其自身学习、工作方式方法存在问题。

当然,规范正本清源是最最重要的,无奈人家基本不管。
     
发表于 2014-6-11 15: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回答:该项目不需做保护接地,只需做等电位联结。PE线为保护导体而非保护接地体。
     
发表于 2014-9-2 10: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说 规范这里的接地电阻不是指该处的重复接地极接地电阻,指整个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保护接地在哪都不能说不要。
     
发表于 2014-9-2 20: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标也可以创收嘛
     
发表于 2014-9-3 10: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做防雷接地,就没这个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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