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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江祥明 于 2017-7-27 22:50 编辑
某单层物流分拣建筑,应急照明为二级负荷,设计为单路交流电源+灯具自带蓄电池(建筑物设FAS,消防时通过切除交流电源的方式使灯具点亮)。审图专家认为二级负荷的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的充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故设计违规,要求将单路交流电改为双回路或单路供电的EPS。 沟通时,审图专家认为灯具自带的蓄电池不能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而应把整套灯具当作二级负荷供电对象,蓄电池的充电电源只有一路,不可靠,一旦单路电源停电了一段时间,蓄电池已经放过电,此后又恰巧发生火灾,蓄电池的应急时间就不够了。
可是,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蓄电池是可以作为应急电源的,也未见有规范规定蓄电池的充电电源的负荷等级,个人认为,蓄电池作为电源本身,是谈不上负荷等级的;另外,按民规13.9.12条,应急照明为二级负荷时,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至于停电后又发生火灾,可能性确也存在,我们设计时是否要考虑呢?个人认为不需要,就象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4.0.3条规定“...,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避免为很小概率的事情进行过度的投入,才是正确的设计理念。
不知道大家对此问题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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