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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2: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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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与《建筑电气》08年2期《路灯TT系统刍议》作者商榷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Hensan</B></FONT> 在(<I>2008-5-22 12:25:12</I>)的发言<BR>
<P>关于路灯配电接地型式选择TN-S还是TT系统的问题,本人发表一下意见:</P>
<P>1. 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2.2.2条规定,“TT系统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防电击事故的保护措施”。</P>
<P>2. 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1条规定,(必需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P>
<P>3. 根据前两条,针对路灯,无论是TN-S系统还是TT系统,必须采用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这个结论,我认为大家都是同意的。接着下一条。也就是说,无论采用哪种系统,大家追求的就是间接触电防护这一个目标。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就是防止间接触电防护。如何让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靠动作起到保护作用呢?</P>
<P>4. 根据GB50054-95的第4.4.6条条,如果满足公式,Zs<=Uo/Ia=50V/0.03A=1667欧姆。Zs小于1667欧姆是个很容易达到的目标。</P>
<P>5. 一般来说,人的身体阻抗是小于1667欧姆的。所以当线路或设备有接地故障,外壳带电时,人不慎碰触,通过人身体的电流就会大于30mA,RCD动作。满足规范设计要求。</P>
<P>6. 针对TT系统,由于TT系统设备侧必须接地,要求接地电阻小于1667欧姆。当设备绝缘破坏时,带电外壳(考虑电压大于50V,只有这样才需要考虑对人的危害)与地的剩余电流就大于30mA。RCD动作(不必等人触及带电外壳)。</P>
<P> 所以,无论采用哪种接地形式,只要采用了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都能起到人身间接触电防护的要求。</P>
<P> 所以,最新版(2006版)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也说明,TN-S与TT都行,只要保护措施到位即可。</P></DIV><BR><BR>别的我就不多说了。我只说:室外路灯线路如装设30毫安的RCD,纯粹属于“盲人布电线——瞎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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