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15 15:38 编辑
评: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3.9 高度超过45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45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4.4.8 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60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处理。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1、将论文作者引用的《雷规》4.3.9、4.3.8摆在一起,专业人员应该很容易就看出作者的错误。很奇怪的作者,引用了正确的规范条款,却为什么偏偏对这两条规范的2款视而不见? 10版《雷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侧击雷的条件是一样的:高于60m的建筑物;需要设防的部位也是一样的: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
审图人员更应该加强规范学习,对规范理解错误造成的误判会让设计人员欲哭无泪!
2、“上海市的项目要求每隔不大于6m设置均压环……”
上海有这样的要求吗?存疑!请上海的同行鉴定一下!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2.4.4 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等电位连接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等电位连接干线环路。 4.2.4.7 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下列防侧击的措施:
1) 应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接闪带并应与引下线相连。
第一类防雷通常也不过要求等电位连接环的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见4.2.4条4款;超过30m,才有建筑物四周水平接闪带每隔不大于6m设置之规定,见4.2.4条7款。
上海市若是真有无前提的“上海市的项目要求每隔不大于6m设置均压环……”这种规定,着实就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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