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0-11-28 19: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0-11-28 19:26 编辑
你非要往泄压防爆方面靠 那你的题目何必要说燃油燃气呢?
GB50041范围内的 是个锅炉房就不行 管它烧什 ...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0-11-28 17:18
无限创意:
你非要往泄压防爆方面靠 那你的题目何必要说燃油燃气呢?
尺短寸长:
民用建筑工程根本就不允许将燃煤锅炉房设置在其内,尺短寸长的题目当然是说燃油、燃气锅炉房了,有何不对?
无限创意:
GB50041范围内的 是个锅炉房就不行 管它烧什么?配电室重要 水泵房不重要吗?是不是也不能贴邻?所以那又何必有此一问?
还偏说变配电室 还偏说燃油燃气
这个问题我再说下去就真成了抬杠了 但是你在那一楼的论据真不想再评价
尺短寸长:
没觉得无限创意在抬杠,讨论问题本来就是各抒己见。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此4.1.3 确是从“以人为本”出发。
可是,大家不妨想一下,不管燃油还是燃气锅炉房,4.1.3主要是考虑了人没错,它(燃油、燃气锅炉房)也不惧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与它贴临。
但反之,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害怕不害怕贴临有爆炸可能的燃油、燃气锅炉房?这是不是一本GB50041所涵盖不了的内容?
提请深思:需要每一个具有思辨能力、有职业道德的电气从业人员认真思考这个问题。
做设计,最忌就是照搬、照抄规范。
无限创意:
但是在强制性条文明确无歧义且无错误的情况下 我坚决不赞同用个人的理解去扩大化范围 这个严格来说是一个法律责任问题 以本题来说 规范对于重要部门的名词解释十分明了 倘若你举例来套用一个 他举例来套用一个 将来图纸都是违反强条了 而事实上违反强条是有十分严格的惩罚措施 我想 以那本规范的白纸黑字 把官司打到哪里 也不能说设计者违反了规范 所以此题本质还是技术探讨的范畴
尺短寸长:
假如真无歧义,就不会有争议发生。
开始我就说了,我是转述审图人员询问GB50041-2008编制人员后得到的答复:内有重要负荷、消防负荷的变电所,不允许贴临燃油、燃气锅炉房。
再次说一遍,不是我自己拍脑袋想出来的、所谓的“个人的理解去扩大化范围”。
我是在转述,不是自己在瞎说。
wurenhecai 发表于 4 天前 21:47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6
据我亲眼所见,在北方一个石油工厂,因为雷电引发的锅炉爆炸,导致临边房间的墙体没有完全倒塌,而里面的人都完整无缺的贴在墙上变成肉泥,使收尸的时候都无法完整的放到收尸袋中
尺短寸长(评分之语): 贴临有危害。隔一个房间的情况?
加注:这个案例很好啊,不正说明贴临的危害有多大吗?
无限创意:
有关消防的问题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17066&extra=&page=1
我在论坛讨论多次 此是其中一个 不再重复
尺短寸长:
有关消防的问题,什么建筑应设FAS当然得按有关防火规范规定设计、得听消防部门意见; 一旦确定该建筑工程应设置FAS后,当然得遵守GB50116《火规》,谁说不是?
但以 GB50116《火规》来确定什么建筑应不应该设置FAS的说法,至少在公安部消防局、本地消防部门技术领导那里,我没听说过有这个要求。
无限创意在论坛讨论多次,也仅代表无限创意的个人意见,不能代表防火规范的设计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各地消防部门的意见。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