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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0: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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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u990921 于 2013-12-6 11:03 编辑
有点嫉妒啊,老诚的帖子这么火。
说正题。
建规原文和解释: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4 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本条规定了疏散楼梯间在各层不允许改变其平面位置。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为防止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楼层,同时避免上部人员疏散时误人地下层,本条规定在首层楼梯间通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人口处,应用防火分隔构件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当地下室、半地下室与首层或地上部分共用一个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为防止在发生火灾时,上面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误人地下室,要求在首层楼梯间处进行分隔设施和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并根据执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火灾时的照明条件,在设计时尽量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规定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
高规原文和解释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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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来在青没遇到过规范说的这种情况,我院建筑专业和见到过的其他设计院从来不做共用楼梯间。
规范只表达了要装设疏散标志灯(电光源),没有表达要装设禁入标志,更不用说"NO"禁入标志灯,
退一步讲,若要建筑设禁入标志,不合适,平时看着也不舒服;若要电气设禁入标志灯(交流电源),同样存在前述问题,平时就亮不伦不类,若要火灾时亮,那就应采用DC24V灯具接入火警四总线。
归根结底,是规范尤其是高规表达不是特别清晰。既然是这么重要的东西,没写在电气章节中。
那么就统一按建规理解:必须要在首层与地下室分隔门处装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在设计时尽量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这个明显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什么东西,肯定不是“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该装在楼梯间内,即分隔门的内侧。规范此处表达的是门的外侧,外侧装什么,大概只能是“火灾禁入”比较合理。还得是电光源的标志灯。
由此可见,楼主的理解是无比正确的。假如门内门外啥也不装,该提;内装“安全出口”外不装,还是该提。并不存在是因为不装“安全出口”才给他提的理由。
另外建议:这种写在建筑章节的与电气有关的条文,图纸违规时不一定是一个专业在违规,可能是多个专业涉及,请与建筑专业审图人员沟通后再下审图意见,假如建筑专业判了违反强条,取消共用楼梯间,那么电气专业就不是这么个改法了。当然,还是可以给他吃这条,但是也可以不给他吃是不是?
其是高规表达不是特别清晰。既然是这么重要的东西,首先没写在正文中,其次没写在电气章节中,再其次条文说明都抄不全,高规编的实在是高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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