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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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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7# 大鼻山
1、当TT为4线(即不采用PE线)时,则其回路正常泄露电流其实无法估算,而Ia*R<50V中的Ia(首端开关)理应躲开回路正常泄漏电流,因此,Ia就无法准确得出;所以我才说4线TT中RCD的Ia整定,目前均属瞎蒙和不负责任。
答——
瞎蒙和不负责任是不对的。
室内采用(一般的干燥场所):Ia x R < 50V;
室外采用(一般的潮湿场所):Ia x R < 25V;
极端潮湿( 如水下等情况 ):Ia x R < 12V;
采用RCD保护,在定出上、下级RCD选择性配合的动作值,再以此值反推要求接地电阻,完全可以这样来设计的。
泄漏电流估算按电缆截面、长度、灯杆数计,施工完再测试是否与设计预选合拍。
以室外路灯RCD剩余电流整定动作值300mA举例,其正常最大允许线路泄漏电流:按国标GB13955-2005不应大于75mA(按IEC标准不应大于120mA,个人认为应可以按IEC标准,否则设计太难做了),那么,接地电阻 R<25/0.3 = 83A(线路上的阻抗相对于此值,不在一个量级上)。此值,对于上海、深圳地区的电阻率甚至一些电阻率较高的地区,不难做到。
《建筑电气》这两年有人写过论文、做过实测,理论联系了实际,不错。可惜,该论文中线路的实测值比IEC规定的要求大了些,按说应该调整RCD剩余电流整定动作值的(否则容易误动作),这位作者可能没注意对于正常最大允许线路泄漏电流,国标GB13955-2005(不大于0.25倍剩余电流整定动作值)和IEC标准(不大于0.4倍剩余电流整定动作值)是有要求的。
ACB、MCB型RCD的动作时间分别为20ms、7~9ms左右,完全满足保障人身安全需要。
2、根据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第413.1.4.1款,仍就路灯4线TT而言,“受同一保护电器(如线路首端开关,也即箱变低压屏出线开关)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如电缆铠装皮或金属管),应连同其保护导体一起连至这些部分的共同的接地极上”。好了,路灯电缆带铠装或穿金属管敷设时,若按此规范规定执行,就应单设保护导体(PE线),并一起连至接地极。而如此一来,还叫什么TT系统?!目前搞不清楚到底是设计规范错了,还是我们理解错了?
答——
大鼻山很仔细啊。{:49:}
(1)这样的设计不是TT制,TT制不能全线穿金属管(采用承重塑料管即可);若采用铠装电缆,变电所一端铠装电缆外皮应接地,而路灯的一端要在进入路灯前剥掉铠装外皮,反正不能做成如大鼻山所言的伪TT。很简单,采用承重塑料管全线穿管就可以啊。
(2)就像变电站以铠装电缆供另外一幢建筑物一样,若两端都将铠装电缆外皮分别与变电站接地、建筑物接地相连接,原本独立的两个地就发生了连接,这也是不允许的,也不是TT制了。得采取技术措施避免之。
所以,赞同大鼻子说上海、苏州的伪TT一说,但并非就能下结论说真TT做不出来。
理想是美好的,可现实真的很残酷。
3、大专家一直以来关于“楼内拉通结构钢筋就是全楼等电位”的畅想曲,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我还是那句老话,钢筋等电位跟水泥地板(墙体)等电位,压根不能划等号。而这个“等电位”理论也许就是楼内还在不断电死人的真实元凶。
答——
(1)等电位联结是辅助措施;
(2)等电位联结不是万能的。
4、在我2005年参加注册考试之后说过,关于变电所内接地电阻应是1欧或是2欧(或更小)的推导,其实主要还是基于等电位以及直流电学理论,正序负序全被忽略了。而谁都知道,变电所明明是交流,哪能简化为直流理论推导呢(上贴已阐述“等电位”害死人,不赘述)?!由此推导的接地电阻应多大多大,就更扯了。
答——
可以看看王老的书和IEC标准。要是不认可,权当我没说。呵呵。
5、大专家关于10KV高压侧接地状态对于安全影响之理论,我持保留态度,暂在冷眼旁观中。
答——
(1)深圳采用小电流接地系统,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够小能防住相线接大地故障的危险电位不突破危险值,路灯采用TN系统,基本不会存在问题;
(2)若采用10KV大电流(小电阻)接地系统,在遵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第7.2.1/C)款“不得”共地之规定前提下,其他条件同上,路灯也完全可以采用TN系统;
善意提醒:《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内接地电阻计算公式有错,不满足IEC标准,主要就是不满足线缆绝缘耐压值和SPD“1”的导通限值,也涉及人身安全。
今年上半年,黄妙庆老先生面对供电局编制人员坚持错误规定准备将其写入国标的行为,拍案而起!呵呵,老先生令晚辈敬仰。
提供一个不好的信息:供电局原先的10KV大电流(小电阻)接地系统不共地(DL标准的规定),到了年轻一辈这里,认为共用接地好,供电局就共地了(我询问供电局老同学得知的)。他们将建筑电气的共用接地沿用到了变电站接地上(这不是一回事,岂可照搬),坏大事了。
我们所有的保护措施,不出电气故障,不会显山露水;真要出事,设计的正确性就显示出其威力。
实际上,大电流(小电阻)系统,首选不共地,可以避免很多麻烦事;
受条件所限没办法只能共地时,IEC标准10KV大电流(小电阻)系统共地也是允许的(指有条件允许),但后面有一连串的事得处理:
TN制问题不大;
无等电位联结场所就得采用TT制,且还得注意解决——
接地电阻与(10kV)大电流接地故障电流问题……故障电压的限制以满足绝缘配合不超过1200V+Uo问题……
SPD的CT2(3+1)接线放电间隙的导通1500V问题……
设置RCD满足TT接地故障要求问题……
等等。
说老实话,上海供电局工作做好做对了吗?
结论是:没有!
我在这里说这些,也是很没面子的,心情很复杂,尽管我没在供电局工作。
上海供电局TT制工作没做好,不仅丢上海的脸,更丢中国人的人。况且,丢脸属小事,电气故障发生后死人、产生二次事故危害无穷属大事。
6、我一般不会因为IEC(或某砖家)怎么怎么说,就轻易改变“逻辑的力量,理性的光芒”。
答——
赞同这种坚持,不要轻易改变。在认识到存在问题后,大家一起讨论、分析后得出正确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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