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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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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3# 冷若冰
还是举两个实际例子说明吧:
a. 就以TN-S(或TN-C-S)制低压配电系统,由建筑物配出局部TT制供室外路灯实施接地来说,出建筑物的配电电缆既不能配出PE线(否则做不出TT制),又不能采用全线穿钢管将路灯金属外壳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联通(不是TT制了),同样也不能将配电电缆的铠装外皮将路灯金属外壳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联通(也不是TT制了)。
以1个配电回路(建筑物内的路灯配电控制箱的馈线开关采用设置了RCD)供15个路灯举例,有两种设计方法——
第一种做法:
以3L+N配电电缆配出,且自始至终该配电电缆中不设PE线,但每一盏灯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同其保护导体一起”接至其所对应设置的接地极上:即15个路灯有15个接地极(互相之间没有关联),每个路灯发生的接地故障,其前端(通常在建筑物内的路灯配电控制箱)RCD均满足动作灵敏度即可。
第二种做法:
以3L+N配电电缆配出,自第1个路灯开始,配电电缆开始加设专用PE线(3L+N+PE、最后两盏灯分别为:2L+N+PE、L+N+PE),这时候,接地极可以在第1个路灯和第15个路灯的任意一个路灯处设置,只要保证任意一个路灯发生接地故障,其前端(通常在建筑物内的路灯配电控制箱)RCD均满足动作灵敏度即可。
在第二种做法情况下,GB16895.21-2004(idt IEC60364-4-41:2001)/413.1.4.1 “受同一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同其保护导体一起接至这些部分共同的接地极上”的规定,就相对容易理解些。
但是,若有个别审图人员以GB16895.21-2004(idt IEC60364-4-41:2001)/413.1.4.1条款规定室外路灯做局部TT时必须按第二种做法设计,按第一种做法设计就不让通过审查,个人意见认为属于比较机械、教条地审图,应该是不对的。审图不能以某一条描述不够清晰、不够完善的规范条款作为依据机械、呆板地来审查施工图设计,而应以施工图设计是否做到了符合规范所要求的安全、可靠、合理的原则来审图。
不时听到反映有个别或审图人员、或供电局监察人员、或气象局审查人员、或消防建审人员提出的要求有违常理甚至违规的要求,只能说明这些审图的人的意见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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