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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0-11-30 2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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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说过的原话是:
1、尺短寸长第一次听说母规和子规,是2004年,本地消防局建审处处长告诉我的;
2、2006年,尺短寸长参与《中国消防手册》编制,与公安部消防局一些相关技术领导同吃同住7天,再次确认此说法(可惜无书面规定是如此认识);
3、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FAS,应以GB50016《建规》、GB50045《高规》、GB50098《人防防火规范》 、GB50067《汽车库防火规范》、GB50229《变电站防火规范》等防火规范的规定条款为依据;一旦确定了建筑工程应设置FAS后,则宜(特别提请注意:是“宜”字)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的规定确定FAS的保护对象分级,用以最终确定采用FAS的系统形式:
区域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注意:不是如某些人理解的“可做可不做”。消防培训老师专门举例:“宜两路供水”,意味着市政条件具备两路供水,就是“应两路供水”;市政条件只具备一路供水,此时方可运用此“宜两路供水”规定,采用一路供水。至于有些委托方说没钱,要求按“宜”理解、执行、实施,消防培训老师答:“没钱?没钱就别建了!”
哈哈哈哈。。。。。。
有无道理啊?
4、尺短寸长知道有个别地区持如下认识:
GB50016《建规》、GB50045《高规》和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全是GB标准,应全部不打折扣地执行。
道理没错,但逻辑关系没弄清,母规和子规关系没理清。
故尺短寸长保留意见。
大家知道,“入乡随俗”、“客随主便”:只要当地消防、审图有要求,尺短寸长无不遵命。
因为如大家一直所说的,规范是最低要求,提高要求肯定不违规。
但是,设计本地项目,委托方提出只要符合规范即可,尺短寸长必会按GB防火规范执行,定不会为免责而随意提高要求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去理解、设置FAS。
有些委托方因注重安全提高要求或考虑境外投保所需要求超规范加设FAS,尺短寸长也必会让电气设计人员按委托方要求进行设计。
1、满足母规是必须的。
2、在母规规定建筑工程应设置FAS的前提下,满足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也是应该的。
理解万岁!
兼感激涕零。。。。。。
况且,以往的(注意:是“以往的”)建筑工程,从来就不是如“无限创意”所言的“某领导或者某专家的口头回答当作一个技术问题的答案”,可能吗?
口头回答岂能作数?岂能作为答案?
“无限创意”你碰到过?
口头回答只能有助于你理解问题。这个必须搞搞清楚!
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是书面意见,得由消防主管部门盖章,“无限创意”难道没见过?贵院不让你看这么重要的批复性文件?
施工图设计,那是必须按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具体实施的,“无限创意”不是这么做设计的吗?
再说一遍:
(1)防火规范不止《建规》、《高规》这两本;
(2)GB50116-98《火规》是一本应该如何设计FAS的设计规范,原则上是不作为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FAS的依据。但由于1998年前后的相关建筑防火规范对于FAS设置理念上的落后,一部分建筑工程(注意是“一部分建筑工程”)确实是应该以GB50116-98理解执行。
(3)不能以受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所限的规范中个别不足之处(如当时的《建规》规定确实存在漏洞,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是不能以现在的条件和水平去要求、衡量的。这,不难理解吧),就将母规和子规概念相互混淆。
毕竟,从规范名称上,大家也可以看到,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一本如何做FAS的设计规范,而不是一本建筑工程应做或可不做FAS的设计规范。
当然,母规应该吸取子规有益部分,不断完善;子规也应将其与母规的关系厘清。
两者虽属不同单位编制,但从属关系,从公安部消防局、各地消防部门而言,理所当然。
核工程是最早采用国产FAS产品的,80年代初国产的第一代FAS就被运用于我国的第一个民用核电工程——浙江省海盐县秦山核电站,当时大家就一致认为这是一款相当不错的消防电器产品。
发展至今,已经快30年了。
所以,这也印证了前两天讨论问题时我说的话:
认识是一个过程,螺旋式上升。。。。。。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认知能力的提高,规范必定会越来越严谨、越来越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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