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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0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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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u990921 于 2013-12-18 13:55 编辑
关于首层楼梯间处进行分隔设施和设置明显的标志问题,本地审图机构建筑专业从不提此问题,只要设置了分隔设 ...
hbsjzsjy 发表于 2013-12-17 17:04
此言差矣。
规范本意是防止火灾时人员(疏散)到一层时,习惯性往下跑进入地下室。那么就在共用楼梯间,下楼的分隔处做明显标志,有的规范条文解释说了要设电光源灯或标志。按照惯例,条文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帮助理解规范。按照此说法。规范就是个P了。最高检的解释具备不具备法律效力,白纸黑字印出来卖给你按照正常个人理解自然具备效力。关于这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咨询结果可以说说,请不要展开讨论这点。
设置了安全出口灯并不能保证起到提醒防止误入的作用,因为有一个出口灯是装在去负一层的楼梯间内的,门外的你不可能长有透视眼。即使透视了,看到的也是出口灯的背面,看不到安全出口字样。
另一个去室外的出口灯并不在此处所以提醒作用并不存在。
假如利用疏散标志灯来实现,安装在低位,推门时有可能被忽视,人逃跑时是慌张的。若安在门上方,
还是用出口灯改字的”火灾时勿入“更好些。
当建筑内设置了导向系统后,门上和踢脚线附近都会有明显标志,导向系统的标准没有仔细读,住宅类的还没见有做的。
建议防火规范将此条修改为:
..为防止火灾时误入地下室,.当共用楼梯间时,
公建(含公寓)应设置导向系统或在门上方安装”火灾勿入“标志灯,设置导向系统时此处疏散照明照度不低于XXXXLx;
住宅应在门上方安装”火灾勿入“标志灯。
并且应将此条挪到电气条文中。凡非电气条文涉及电气内容的条目,均应在电气章节中注明:电气设计还应符合本规范XXX条、XXX条之规定。给电气的提个醒,善哉善哉
或者,干脆在建筑条文中禁止共用楼梯间,天下太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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