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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4 2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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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3-10-15 06:55 编辑
1、论坛里这么多人骂通规的脑残条文,难道都是为了诋毁别人抬高自己?有时候对不合理的规范条文吐糟几句,没必要上纲上线。
2、当甲方强行让你取消,你总得给个说法吧
本来规范就没有明确要求的内容,何来甲方强行取消的说法。
再看看GB55037,只要是商店建筑就要求上火警,那是明明白白的强条,宿舍哪里有这样明确的条文、或者非强条“应”的条文(拜托别拿GB31177来说是,还从没见过那个学生宿舍设不设火警系统看这个规范的、规范用词也不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是火灾报警装置)?
既然规范没有明确要求的内容,作为设计师只有建议权,最终甲方是不是采纳还得甲方说了算(这个帖子是我开贴的,我是极力赞成高校宿舍上火警,但这只是个人想法,是在规范没有明确的前提下讨论设置的合理性,规范条文才是大家都要执行的内容)。
再说,你建议设置火警甲方不认可,即使出了事情甲方不会因此承担责任,设计更不会因此承担责任,有什么好担心的?
放下吧!每个人都会想办法维护自己认为对的东西,但要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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