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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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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一子敬 于 2025-1-9 16:15 编辑
dqaq 发表于 2025-1-9 09:32
《建筑电气》2024年12期有陈谦一篇文章,也是针对JGJ46-2024的,关于剩余电流保护设置问题,与其他 ...
前几天EEO微信推荐了这篇文章,我认真读过,然后给同事分享了过去。当时我在做一个电厂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三级保护,所以我基本就按GB50194设置的,可是实施过程中也有向46妥协的地方,因为阻力不小。后来我还直接给省安监站打了电话,询问是不是施工项目必须按照46施工,对方回复说不是必须,应根据项目实际来定。这才堵住了很多嘴。
另外,对于您说的“无法实施”,施工现场是如此处理的:三级箱0.1s,二级箱不设置,一级箱(总箱)内不设置总漏电保护器,在各分路下设置漏电保护器(其实是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2s,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0mA。我曾问过一位电气专业出身的老总监,为何不设置总漏保,他脱口而出:设置了就不满足30mA*s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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