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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6: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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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既然版主要讨论5.2.7与5.2.10,
那我再说一点,《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条文如下,
第5.2.7条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5.2.10条 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个人以为,这两条是分别就金属管与塑料管各自的情况分开来说的。其中较明确的是“对金属管、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和“塑料管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如果塑料管在“不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可以采用明敷。”那么如何不可以在“更不易受机械操作影响的”吊顶内敷设。
还需要明确一点,以上是对非消防电气回路来说的。
针对非消防电气回路穿塑料管的要求,规范要求的是“第5.2.12条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没有规范要求过“低烟无卤”。我所说的是,设计人员应该在设计时,最好能多考虑一点由此可能产生的危害,否则虽然图纸不违反规范,但实际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目前,在设计中,以及规范中,越来越重视卤素毒烟的影响,我们在设计时,能否考虑的更多一点,
我不是说什么项目都要求这样做,但脑子里有根弦,可能会好点吧。
冲撞之处,还望各位见谅。
对规范条文还有不同观点的,不再回复,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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