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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haoohehe

上海的1个规范与民规在消防配电方面,不同之处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26 23: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1-4-27 00:40 编辑

回复 14# 尺短寸长
现有一个改造小加层厂房面每层面积大于500,共三层1500平方,前提要求电气不设置消防报警,现在围绕不做消报如何来定?
根据:沪消发〔2004174

关于加强厂房库房、集贸市场、批发

市场排烟系统等防火设计的通知

一、关于厂房库房的防火设计

1.1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库房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方式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1.2对于原设计时火灾危险性定为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性质改变,存在着丙类生产或储存的可能性,因此,厂房库房的排烟系统的防火设计统一要求,不按其生产储存性质分类。应设排烟系统,排烟方式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机械排烟方式。



1,注意,不是,但前提是可采用。(在这个“可”和“和”字能不能做文章,)
2,厂房库房:厂房和库房,还是厂房的库房?
3,对于原来设计时火灾危险性定位丁戊类的厂房车库,由于生产结构调整。。。,言外之意是否为产业结构未作调整、性质未改变则可不按此条文?

如果设置机械排烟,按民规鸡肋条文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启动报警系统: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公共建筑
4)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再反过来按建规
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搞来搞去,消防值班室都要做了,吓人么,领导已经和甲方协商不做消防,我不能做,做了奖金就。。。。


问题:24米公建那条鸡肋不谈了,不符合实际,机械排烟算上,按建规消控室都要上了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Application%20Data/Tencent/Users/446498414/QQ/WinTemp/RichOle/NS1WV]$65VQQ82RLZK8`~~S.jpg 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Application%20Data/Tencent/Users/446498414/QQ/WinTemp/RichOle/{B$C~}]]CPF65DUF$SIOG~W.jpg

如何按上海标准不做消防,民规我看不能管了,小厂房含工业性质是否需要参考民规,以尺总的经验给个门道能解释的通就行






     
发表于 2011-4-27 00: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1-4-27 00:21 编辑

图片未显示补充上:
上海执行民参考1.jpg
上海执行民参考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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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加班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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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2: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是对规范理解的问题,上海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其实是一致的。都是最末级配点箱自切,至于ATS后面有几回路配电设备并不作要求。
楼主可能理解成:国家的要求ATS后只能接一路消防设备;上海的要求可以接多路消防设备,共用一个ATS。
ATS后面无论接多少消防设备,都是符合规范的末端自切的。“末端”强调的是位置,而不是强调“单独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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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9: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4-27 19:55 编辑

回复 16# 老康阁楼

上海市《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仅适用民用建筑)于2006年升版为《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既适用于民用建筑,也适用于工业建筑,规定还是较为详细的) 。

老康阁楼:搞来搞去,消防值班室都要做了,吓人么,领导已经和甲方协商不做消防,我不能做,做了奖金就。。。。

呵呵,不急不急。《民规》JGJ16-2008对工业建筑无约束力,可不遵守。但由于厂房具体情况不明,此厂房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也不知道,通风专业如何做排烟也不知道,故一时难以直接给老康阁楼答案。

提醒老康阁楼:请与贵院通风专业根据厂房的具体性质一起按《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通风专业必须按此规程进行建筑防排烟消防设计,电气专业配合落实)有关规定分析、处理。

DGJ08-88-2006有具体的规定,相信能解决老康阁楼的难题。  
     
发表于 2011-4-27 20: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的规定算是比较人性化、精细化了
发表于 2011-4-27 21: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呵呵呵
     
发表于 2011-4-27 22: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它地方这样做算不算违反规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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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呵呵,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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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22: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有算有不算。{:smile:}
关键:由当地消防部门决定。
     
发表于 2011-4-27 22: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规定和当地的消防技术管理、救援设施和消防车接警后到达时间有关,确实不应一刀切。
发表于 2011-4-28 11: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理解的问题,上海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其实是一致的。都是最末级配点箱自切,至于ATS后面有几回路配电设备并不作要求。
楼主可能理解成:国家的要求ATS后只能接一路消防设备;上海的要求可以接多路消防设备,共用一个ATS。
ATS后面无论接多少消防设备,都是符合规范的末端自切的。“末端”强调的是位置,而不是强调“单独自切”,多个消防设备共用自切才是最经济合理的做法。
     
发表于 2011-4-28 20: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消防分支线穿越防火分区的问题。

相当多的地区和城市,消防部门意见或审图机构审图人员意见认为:“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设备,其ATS得按防火分区设置(ATS配出线不得穿越防火分区)才算满足GB防火规范和《民规》JGJ16-2008设计规定。

上海的民用建筑,基于执行DGJ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ATS配出线允许穿越防火分区(指同楼层)。
     
发表于 2011-4-28 20: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防火分区都可以穿越了,那么穿越楼层未来也是可能的。
发表于 2011-4-29 17: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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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21: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6# 尺短寸长
上海的民用建筑,基于执行DGJ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ATS配出线允许穿越防火分区(指同楼层)。
------------ 这一点在咱的认知度上好象不能认可.且认为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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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8 上海规定是违反JGJ16-200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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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22: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了DGJ08-93-2002,华东院确实放的开,尺度很大。呵呵,其中5.3.4.3条明显和民规相关条款有冲突。不过行业规范大呢还是地方规定大呢,在中国这个神奇的土地上,什么事情都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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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8 神州大地何事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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