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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13: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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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1-5-17 10:37 编辑
看此贴回想当初略有感触:08民规,04照明规范都有说明
08规范:
10.3.2 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04照明规范条文:
3.1.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1 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1,你的主要问题就是想知道火灾时候,这些比较高级的场所是不是还要照明继续工作,当然比如银行的某些场合,就存在这个问题,可以看看条文:“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这些都属于备用照明的范畴,到此我有个问题是备用照明范围大还是应急照明范围大呢?通常人们会把备用照明理解为应急照明中的一部分,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那究竟指的是哪些场所呢 ?看看民规: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l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2,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设置备用照明,那这些地方发生火灾或者故障,比如银行前台:是安全照明还是备用照明呢,依稀记得以前交流此处照明故障后设置的为安全照明,1,为保证人员安全, 2,保证钱钱财安全,3,故障后供工作人员收拾整理贵重财物资料。
来分析下:火灾时,什么地方会继续工作呢?金融场所我想也不会全部正常工作吧,设置的照明收拾整理贵重财物资料的认为安全照明,安全照明:个人认为包涵了财产安全,和人员安全。
总结:由此可见备用照明是按场所确定,安全照明也是,不能针对一个大范围(金融场所)来说,应该根据场合,细致到每个房间的功能(例如变电所,中心系统等),每个区域的功能(例如银行前台等)而定!
以上纯属个人认识,如有不妥,请前辈完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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