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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0: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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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1-8-10 10:49 编辑
嘿嘿,强制性条文这个用词及提法是否有失偏颇,按其字面意思和参照楼上等回答,强制必须执行条文,规范是否从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一刀切,觉得这个词用的不是很好应该是重要条文比较恰当。
首先GB,行规等等囊括的内容均属于应执行条文,至于规范内容中出现的“应”“宜”“需”“可”当属于执行条文中重要程度,在执行的度上加上强制性,有点将某些条文孤立成体系,让人误以为非强制性条文就可以违反,在执行规范上打了折扣进行量化。是以为弊端之一,当初有人告诉我规范的黑体字一定不能违反,难道言外之意是非黑体字可以违反?
其次,强制性条文提出是否有其含义,个人觉得也不可全盘否定,毕竟违反一个回路装30个光源和是违反某些条文,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强规的提出对工程质量和审图,虽然进行了量化但是总需要个标准。比如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违反公共安全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完全是不同的,可以求没有标准一视同仁都执行,但总需体系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无体系不成特色,社会是个复杂的群体。中华神奇土地参杂其特色,成为固有的强制性条文。
综上所述,强制性条文提出还是有利有弊,至于利大还是弊大,不能一棒定死,强制性条文叫重要批示条文个人觉得好听点,是以提醒工程设计人员必须注意,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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