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9-4 09: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B”,漏电动作电流300mA,保护动作时限0.4s的设计依据:
《低规》第4.4.21条,为了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P637.
对于住宅和中小型建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安装在建筑物电源总进线上。为保证其动作灵敏度及与末端插座回路漏电保护的选择性,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整定值最好不大于0.5A,并有0.4s或以上延时,该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防电弧性接地故障引起的火灾是很有效的。严重同意,正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