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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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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 年版)新增加了一条规定:
13.0.2A 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7m 且不超过100m 的住宅,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消防广播。
PS:
这是典型的不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仅要求具备“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消防广播”等手动触发、消防警报、广播功能。
觉得奇怪的是,既然有了《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 年版)13.0.2A 的手动触发装置(手动报警按钮)、消防警报、广播的配置要求,再加几个火灾探测器的话,也不会增加多少投资了。
为何会这样规定?性价比应该不是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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