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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1: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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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的理解和具体措施?
4.3.9条
2 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保护措施是什么?
(1)45m至60m突出外墙的物体,可不遵守“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高于 60 m突出外墙的物体,除掉“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的以下部位,可不遵守“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但是,(1)、(2)中“突出外墙的物体”“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指的是什么“技术措施”?暗敷的钢筋允许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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