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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0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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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7-17 10:11 编辑
不是问的不对,是审的不对,或者说编的不对。照15#的说法,难道以前旧规范的18米25米的要求是瞎写的吗?正是因为现在业界有这样模糊的认识,我才向大家发问,要是没有明文规定,那自然说明这个说法是业内的误传而已。yjgabc 发表于 2012-7-16 21:38
1、人的认识总在不断提升之中。以前规定的18米或25米,你可以理解为那是最低限要求,它本身绝不算错。
2、前面有网友提出的雷规5.3.8条,我认为它已委婉但明确地告知了大家:只要柱子构件或钢筋连接满足规范规定(几乎100%土建施工都能满足),则它就会作为防雷自然引下线(这一点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3、规范5.3.8条还规定,如果都采用结构柱子作为引下线时,则可以不受18米、25米(这二者仅为人工引下线的间距要求)之限制。言外之意,自然引下线的间距可以更宽松一些。注,我这里所谓人工引下线,就是规范中的专用引下线。
4、至于设计、审查现实中如何把握,我认为应该以老、新防雷规范结合来执行:
(1)建议常规设计还仍以老规范的18米或25米,作为对引下线间距的基本要求。如果柱子间隔小于此值,则无需在二者中间柱子逐一标注引下线符号,仅在接近18米或25米处标注即可。比如某建筑的柱子间距均等,都是6米,则在第1号、第4号柱标为引下线即可,而2、3号柱子无需标注。设计人未标注2、3号柱,并不影响2、3号柱子依然偷偷充当着引下线;设计人心理上也不会排斥2、3号柱子充当引下线。因此,可以理解为:2、3号柱子此时不是作为必要措施,而是作为冗余手段。
(2)对于大跨距建筑,比如某相邻柱子相距30米(大于25米),咋办呢?按照新规范5.3.8条,此时就必须在图中把每根结构柱子都标注为引下线了;也唯有如此,这30米之间才可免设人工(专用)引下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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