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8-23 22: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8-23 22:46 编辑
撇开《民规》不说。
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现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
9.0.7,是对怎样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规定。
9.0.8,是对如何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规定;当符合9.0.7条款的汽车库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前提条件下,汽车库出现“采用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情况,就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施。
第2种意见认为:
9.0.7,是对怎样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规定(与“第1种意见”保持一致)。
9.0.8,是对如何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规定(与“第1种意见”保持一致);但对“采用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同时规定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施(与“第1种意见”不一致)。
目前,“第1种意见”与“第2种意见”观点并存,亟待GB50067-XXXX《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新版能给出明确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