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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5: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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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bsjzsjy 于 2012-8-29 15:13 编辑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既然是强制性条文,还是不要用“宜”字为妥,否则不好掌握,要不然不要列为作为强条。
10.1.8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独立设置呢?不独立设置时其电源能符合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要求吗?谁能举例说明呢?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既然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为什么这一节的名称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搞不明白。
10.3.5 公共建筑及其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大型商业的疏散指示标志如何执行这一条呢?去那里找墙面呢?请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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