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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13: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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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16#尺兄的指点,在GB50116的条文解释里确有此内容。我回想一下又查证一下,不是建规,在高规GB 50054-95(2005年版)的第“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下,有个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该是说的更明确了。
当然,虽然规范有这个内容,但是对于可做可不做的情况下,鉴于现在的探测器不是在国内开发的初期,一个就要好几百元,而是相对便宜多了,因此,如果一个建筑或局部只需增加少数探头,并可以利用已有的控制主机等其他设备,做一下也无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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