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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09: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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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7-2010 第4.3.9条与第4.4.8条内容基本相同,此两条同时牵涉到第4.3.5条、第4.4.5条和5.3.5条。本条第2款第4项明确指出:当利用建筑物的自然钢筋体系做引下线时,建筑物外围梁柱内钢筋和建筑物外附金属钢结构体系均可以用作防侧击雷的接闪器,且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由此可知,对于新建建筑物,只要是利用建筑物自然钢筋体系作为防雷装置,钢筋与钢筋之间的连接、金属构件之间的连接、钢筋与金属构件之间的连接满足第4.3.5条第6款和第5.3.5条的要求,就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同时满足该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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