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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4: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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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XQ3 于 2013-11-28 14:55 编辑
GB 50217--2007中的条文:
3.3.1 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导体的相间额定电压,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线电压。
3.3.2 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导体与绝缘屏蔽或金属层之间额定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的系统,接地保护动作不超过1min切除故障时,不应低于100%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
2 除上述供电系统外,其他系统不宜低于13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在单相接地故障可能持续8h 以上,或发电机回路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情况,宜采用17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
8.7/15kV电缆属“第一类电缆”(新的分类,叫“A类电缆”);
8.7/10kV电缆属“第二类电缆”(新的分类,叫“C类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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