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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23: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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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7-7 23:06 编辑
楼主报警区域的问题,出在新《火规》两处地方有问题:
1、新《火规》报警区域的划分,有缺陷:
二类高层的5F公建,每层一个防火分区——可以划为5个报警区域,也可以划为1个报警区域。
二类高层的5F公建,每层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划为5个报警区域,也可以划为1个报警区域。
一类高层的8F公建,每层一个防火分区——可以划为8个报警区域,也可以划为1个报警区域。
一类高层的8F公建,每层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划为8个报警区域,也可以划为1个报警区域。
设计人员高兴怎样划就怎样划,这是有问题的。
为何改动98版《火规》的报警区域定义?似乎找不出理由。
2、新《火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也莫名所以。
即便提出按“每个防火分区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防火分区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也是不合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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