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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23: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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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水平有限,设计中也是偷懒从严按人密场所整体计算。对《雷规》4.5.1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部分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3 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此条至今未理解其含义,一座建筑不是已经是整体考虑了么?怎么会分为兼有一二三类呢?如果可以兼有一二三类,那么防雷计算是怎么划分的呢?
例如楼主所提一二层为商场,三层以上为住宅,可以理解为一二层商场的高度来计算商场的雷击次数看看商场为几类,然后再按整体高度算算住宅雷击次数看看住宅为几类?还是说是两个并列的不同功能建筑左边算算,右边算算呢?很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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