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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09: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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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zbe 于 2017-9-6 09:26 编辑
何为“应急电源”、何为“备用电源”,虽然规范中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工程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划分,则不是很明确的。要判定什么是应急电源、什么是备用电源,关键是对安全与非安全的理解。
应急电源的保障对象,是停电后“必然”发生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问题。比如某些手术用电,停电后必然引起死亡,这类电源,才属于应急电源。
工程中常见的消防设备用电,就不需要应急电源供电,只需要备用电源。因为火灾与停电没有因果关系,停电并不必然引起火灾。
另外,从建规对消防负荷的供电级别定义,就更好判断了。消防负荷只有一级、二级、三级负荷,没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按照供规要求,只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才需要设置应急电源。
很多工程中,都是采用一路10kV市电加柴油发电机来解决消防设备的供电问题。如果把柴油发电机看作是应急电源的话,就不能接入生活水泵这些普通一级负荷,否则就违反供规3.0.3.1、3.0.9。
所以,消防设备只需要备用电源、不需要应急电源。建规的说法没毛病(不包括“应急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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