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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6 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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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消〔2017〕159号 首先明确了一个大原,即:
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规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系统类规范规定。因此,某种消防设施是否需要设置,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6.5.1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这是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的依据。
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这句话只能理解为有火警系统是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前提,而不能理解为:有了火警系统就要设防火门监控系统。即:对于设了常开防火门的建筑,需要设防火门监控。如建筑物设了火警系统,则设防火门监控系统;如建筑物没有火警系统,理论上可以局部设火灾探测器联动及硬线反馈。对于无常开防火门的建筑,如设有火警系统,推荐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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