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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18: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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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yue兄之帖,论的有些道理,可好象又不够明,
回一哈,请yue兄抛玉。
1.“其实住宅是由公变供电的,注定就无法做正确的TT系统。”
不知此话,指的可是TN与TT混用。
上海《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DGJ08-100-2003
6.1.4 由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线路上,不能同时采用TN系统和TT系统。
2 上海是规定TT和TN都可用,但也是有条件的。
条文说明:6.1.3 新建住宅小区或大楼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常利用建筑物金属构件,管道或建筑梁、柱中的钢筋作为接地引下线接至总接地装置,各单元的电气设备外壳与低压配电系统的中性点公用一个接地装置,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地区传统的TT制不再具有优势,TN-S最为理想,TN-C-S较为经济。
已经说明,TN制对公用接地点较优,而TT制对分散接地点较优。
至于剩余电流,《民规》7.6.7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其实施指南:报警器只发出信号,不跳闸。
已经对你说的问题,做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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